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
2.完成(前6名)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5.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2名);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国内核心期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7.独著或主编(第1名)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8.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第四节直报直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药学专业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正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四章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药学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药学技术实践过程或综合药学技术管理中重要技术问题,并能用于实践。
第二十二条技术能力。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药学相关领域科研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药学专业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药学相关专著、论文。
(三)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取得比较突出的业绩。
第二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
(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任主管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主管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藏药人才申报副主任藏药师及医药企业申报药学专业企业有效高级职称,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帮扶基层能力。城镇药学技术人才应有在乡村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药学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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