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规定如下:
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前7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并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3.主持(第1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8.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以上。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0.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4项,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2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 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达到1项并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第4、5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4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 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 次。
(三)破格申报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选择项:
1.获省级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
2.完成(前6名)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3.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药品规程、规范2项。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需附立项通知书及课题鉴定书)。
5.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2名);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独立(第一作者)国内核心期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7.独著或主编(第1名)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8.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直报直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药学专业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正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附则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详细信息: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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