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招生计划。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1月份进行考生报名工作,第二年的1月份组织本地区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招生考试(包括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硕士学位联考)。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人员,或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经两年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可以报考,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也可以报考。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务和阅卷工作。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经过培养学习阶段后,学习成绩和论文水平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硕士生,可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或专业硕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