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法》从法律的层面规范了医生的执业行为,但其中有关中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规定,却与现实情况不太符合,施行中对中医临床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余鹏程
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有50多万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他们活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是中医临床工作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现行的《 法》等法规中,有关执业类别及范围的规定,却使他们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遇到很多困扰和不必要的纠纷。
中医类别执业范围界定模糊
按照《 法》的规定, 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其中,中医类别的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法律还规定,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这样的规定,把具有合法学历的中医 与西医临床类 分开,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一并归入了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这种对中医类别执业范围模糊笼统的划分,是与临床实际严重脱节的,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后果。比如,容易误导患者甚至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正规学院毕业的中医 ,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会或者不能使用西医的诊疗手段。实际上,这类人员除了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基础及临床知识外,也系统地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体系的教育和技能训练,完全具有运用中西医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和能力。
又比如,现行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影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因为,这部分人按法律规定,不能报考临床类的 证书,致使这些人员到内科或急诊科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这样一来,使很多西医诊疗机构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侵犯了这些人员平等就业的权利。
修改相关规定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修订《 法》等法规中有关中医 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已迫在眉睫,可采取如下办法。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 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使用中医中药为主,同时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非西医临床类 可使用中成药,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各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的人员,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的专业科室执业。
二、原有的“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包括各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的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后,也应该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修改相关的考试制度。西医院校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修完相关中医课程,可以报考临床类(中西医结合)方向各专业 资格考试,同时应将中医类专业的学制,由五年延长到七年。参考台湾高校中医专业的双主修制,既修满中医课程,又修满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同时报考西医临床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随着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专业。
五、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
修订后的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其中,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主要的临床专业,应增加相应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如内科专业、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及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等。而在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内,设置中医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等。
笔者认为,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体现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也才能更好地规范中西医临床执业活动,减少医疗纠纷,充分调动50多万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作者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泉州市第一医院)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