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实验动物群体中发生传染病。避免新引起的动物对原有动物及有关人员造成危害,提高实验动物的健康水平,特规定如下:
1.新引起的动物必须隔离,确认无病之后,方可移入饲养区。
2.不从疫区引起动物。
3.动物发生传染病死亡应及时进行处理(病理尸检或实验室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有关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4.有病的动物不准做动物实验,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具架、垫料、衣服、鞋帽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定时间后才能开放。
5.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报告北京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兔传染病蔓延。如有拖延或隐瞒不报者,所在单位要承担责任,并吊销其合格证。
6.野生动物的检疫,应由使用单位就地进行,在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及动物传染病之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