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毒治疗
根据中毒者的病情给予抗胆碱药和胆碱酯酶重活化剂。或采用上两类药物组成的复方。
1.抗胆碱药的应用:中毒者经急救后仍有毒蕈碱样症状时,应继续给阿托品等抗胆碱药,直至出现轻度“阿托品化”指征。病情较重者适当重复用药,维持轻度“阿托品化”24~48小时。但应防止药物过量出现毒副作用或阿托品中毒。阿托品的用法见表12-7。
表12-7 神经性毒剂抗毒药物—阿托品的用法
中毒程度 |
首次给药剂量(mg) |
重复给药剂量(mg) |
给药间隔时间(min) |
轻度 |
1.0~2.0 |
0.5~1.0 |
>45 |
中度 |
2.0~5.0 |
1.0~3.0 |
>30 |
重度 |
5.0~10.0 |
3.0~5.0 |
>15 |
神经性毒剂中毒后以瞳孔扩大来判断“阿托吕化”是不可靠的,瞳孔扩大和临床改善之间不一定有相互关系。特别是蒸气态染毒,给予大剂量阿托品甚至出现药物中毒,也不一不定出现明显的瞳孔扩大。
炎热天气或气温较高时,应防止重复应用过多抗胆碱药而导致中暑。
对于缺氧明显、有紫绀症状的病人,阿托品可诱发心室纤颤。因此,在使用阿托品时要积极纠正缺氧。
阿托品过量中毒有狂躁、不安、幻觉、谵妄、昏迷、抽搐时可肌注氯丙嗪10~20mg或安定10mg。
2.胆碱酯酶重活化剂的应用:中毒者经急救后仍出现肌颤、呼吸肌麻痹等烟碱样症状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正常值的50%以下时(梭曼中毒例外),应根据病情继续给予足量的重活化剂。双复磷的用量约为氯磷定的1/2或1/3,用法与氯磷定相同表(12-8)。如中毒者仍有毒蕈碱样症状,应同时伍用抗胆碱药或肌注神经性毒剂急救针(或复方)1~2支。
表12-8 神经性毒剂抗毒药物—氯磷定的用法
中毒程度 |
首次给药剂量(g) |
重复给药剂量(g) |
给药间隔时间(min) |
轻度 |
0.5~1.0 |
- |
- |
中度 |
1.0~1.5 |
0.5~1.0 |
60~120 |
重度 |
1.5~2.0 |
1.0~1.5 |
30~120 |
中毒48小时后,用重活化剂无明显疗效时,应停止使用重活化剂。
3.抗毒药物的应用原则:
(1)尽早首次足量给药:神经性毒剂中毒,病势凶险、发展快、中毒酶有“老化”过程;梭曼中毒酶极易老化,因此给药愈早效果愈好。其次,各种药物的血药浓度只有在短期内达到有效浓度时才有较好疗效,故必须同时首次足量给药。为此,不宜静脉滴注,否则药物不易达到有效血药浓度,影响疗效。
(2)联合用药:中毒早期抗胆碱药和重活化剂同时伍用可发挥协同作用,提高疗效。两药合用时,应适当减少用量,以防过量中毒。
(3)重复用药:首次用药后,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根据病情适当补充,以维持药物有效浓度。中毒愈重,阿托品作用持续时间愈短,重复给药时间间隔应相应缩短。经口或经皮肤吸收中毒者,病程较长,易出现反复,需要重复多次给药。但要注意,表12-7和表12-8所提供给药剂量和间隔时间,不宜机械执行,以免疗效不佳或药物过量带来不良后果。
(4)中毒者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稳定在正常值50%~60%以上可停药观察。梭曼中毒,因中毒酶易老化,其酶活性仍可处于较低值。
(四)综合治疗
1.保持病人安静和控制惊厥:病人经抗毒治疗后仍有焦虑、烦躁或惊厥时,肌肉注射安定10~20mg。
2.眼的治疗:眼局部染病引起的症状如严重缩瞳、眼痛和头痛,局部用1%阿托品眼药水或2%后马托品眼膏治疗。
3.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严重中毒有脱水现象者应静脉补液。但输液不宜过快过多,以免引发肺水肿或脑水肿。有酸中毒时要及时纠正,有电解质丢失时应及时补充。医学全在.线提供
4.防治感染:严重中毒者应给予抗生素。肺部感染时,可按内科肺炎治疗常规选用适当抗生素进行治疗。
5.加强护理:重度和中度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安静保温、密切观察病情和全血AchE活性的改变。对重度中毒或酶活性低于正常值50%者,应特别注意呼吸、心率、血压和酶活性的变化,延长治疗及观察时间,防止病情突变。
五、预后
神经性毒剂中毒的预后取决于中毒者吸收毒物剂量的多少以及采取急救治疗措施的及时和有效与否。中毒者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中毒酶老化或严重中毒者,应密切观察病情,防止呼吸骤停。
中毒者治愈后数周后,再次染毒时敏感性将增高,故中毒后2~3个月不宜接触有机磷毒物。有机磷毒剂中毒不产生耐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