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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12/3 字体:

自然灾害的防疫措施:

  1.灾前在灾害的多发地区应建立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做好组织、技术及物质准备工作。

  2.灾害一旦发生应及时做好抗灾防疫计划,大力贯彻执行,控制疫情上升。

  3.建立健全灾区疫情监测系统,强化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提供抗灾防病领导机构制定防病措施参考。

  4.大规模、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接种。

  5.迅速解决饮水卫生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饮水消毒或采取打井供水的措施。

  6.抓好饮食卫生问题。灾害发生初期由于食品和粮食供应系统被破坏,使供应中断,紧跟而来的是饥饿的危害。即使紧急支援,也往往存在着供不应求和食品污染问题。灾害发生之初由于家庭烹饪条件破坏,多集中制作。为了防止食品污染和发生食物中毒,必须把好食品制作、运货和分发三个“关”。此外,灾害发生时,死畜、死禽增多,灾民食用此类肉食亦将增多,也应注意由之而发生的食物中毒。

  7.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由于灾害导致生态破坏及灾民密集,人畜粪便、垃圾不能及时处理,为昆虫繁殖提供良好环境,同时鼠类栖息地被破坏,使鼠类大批迁移。这时应大力开展消毒、杀虫及灭鼠工作,以控制肠道、虫媒及动物病流行。

  (六)检疫(quarantine)

  目前我国实施两种检疫,即国境卫生检疫及疫区检疫。

  1.国境卫生检疫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在一个国家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行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这种措施称为国境卫生检疫。在实施国境检疫时,检疫人员必须根据我国对外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办法进行。

  (1)检疫传染病的病例及检疫期限:我国现行检疫传染病及其检疫期限为:鼠疫6天;霍乱5天;黄热病:6天。

  (2)国境检疫内容

  1)进口检疫:对来自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及徒步入境人员进行检疫,入境者必须填写旅客健康申请卡,申明现在是否患有:麻风、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和其他疾病。若发现检疫感染者,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疑似患者应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交通工具应接受消毒、杀虫、灭鼠或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②被检疫病污染的;③发现有关啮齿动物或病媒的。

  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进行卫检查,实施消毒、灭鼠、杀虫或其他卫生处理。

  2)卫生监督: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杀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3)关于外国人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健康证明:为简化检疫手续,防止检疫传染病传入,我国检疫部门规定来我国定居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应提供健康证明(驻我国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以及未满16岁者除外)。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要求,除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外,主要是:①性病,包括软性下疳、淋病、慢性淋巴肉芽肿、传染期梅毒;②传染性麻风病;③开放性肺结核;④艾滋病;⑤精神病。我国签证机关在受理外国人入境时,外国人须要向我方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五种疾病的健康证明书。如该证明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有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当外国人入境后向我国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时,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复印件,若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该证明是否有效,应让申请人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确认。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及医师应认真负责执行任务,并着重做好下列工作:

  ①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判断,鉴别是否患有上述三种检疫病及五种疾病或处于这些病的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②对实施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③负责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经医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出口检疫:开往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及其他车辆或徒步由陆地边境出国的人员,应在最后离开的港口、机场、车站分别接受检疫。其他车辆或徒步离境人员须在国境检疫机关指定的处所接受出口检疫。

  ⒉疫区检疫 国内遇有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传疫区。在疫区内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除上述措施外,并可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应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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