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施虐癖指对性伴侣施加肉体或精神折磨(羞辱,恐怖)来激发性兴奋和性高潮。
性施虐癖通常始于成年早期,但施虐幻想常出现在儿童期。患者通常有坚定而持久的性幻想,确信折磨性伴侣可产生性兴奋。不论性伴侣是否自愿,均可确诊本症。施虐癖和正常性活动中轻微的攻击性表现不同。性施虐行为达到极致时,患者可残忍地强奸或拷打受害者。更严重的是性谋杀,患者通过使受害者丧生产生性兴奋。
性施虐癖有时必须和强奸相鉴别。强奸是一种对受害者进行性和强力控制的复杂的混合行为。在强奸犯中只有不到10%的人被诊断为性施虐癖,尽管对其中许多人来说,强迫受害者违心地性交可以增加性兴奋。可是,折磨受害者并不是绝大多数强奸者的动机,受害者的痛苦通常不会增加强奸者的性兴奋。
性施虐癖是长期的。对非自愿的性伴侣施虐犯罪行为可持续到施虐癖者被捕。当性施虐癖伴有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时尤其危险(参见第19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