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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1/5 字体:

(二)延续注册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填写延续注册汇总表。
2、单位初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延续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4、复审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局,经过审核后在注册栏内据实填写注册信息、年限,并加盖“××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2009年为注册有效期的第一年,依此类推。延续注册每5年办理一次,并于当年的年底前结束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由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延续注册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卫生厅医政处。
(三)换证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换证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
3、单位初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4、录入信息。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将护士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5、交表送审。各设区市汇总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换证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省卫生厅办理。
6、换证审核。省卫生厅组织对申请换证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信息汇总,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注册意见,按照规定制证、发证。回收大小证。
七、变更注册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项目,应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一)省内变更
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属于原行政辖区,直接在拟执业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系统相应栏注明变更原因,在证书的“变更注册”一栏注明拟执业机构名称、变更事项及时间即可。
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不属原行政辖区范围,应提出申请并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机构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原《护士执业证书》不收回,号码不更改,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栏注明变更原因,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一栏注明拟执业机构名称即可。拟执业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二)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
(1)申请变更。申请人在原执业机构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3)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并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机构注册部门办理。医.学,全 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2)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将申请人填写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设区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2、入省变更
(1)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向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2、3、6、7项材料审核,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
(2)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首次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八、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
1、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分别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重新申请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程序执行;
2、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九、遗失补证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表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2、提交刊登的报刊、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介绍信、身份证明、照片到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补证;
3、补办证书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标明“补证”,以示与原证区别。
十、其它事项
1、每年护士首次注册工作在卫生部公布考试成绩后及时完成。由申请人向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报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厅,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省厅不再另行通知。省直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办理。
2、换证人员的注册时间统一在“首次注册”栏填写“2009年-2013年”,之前首次注册时间及期限必须保留,以示注册时间的延续性,如首次注册时间是1994年,则注明“1994年至2008年已注册”,之间有中断注册的应注明中断时间。
3、2008年起首次注册的,其首次注册时间按实际注册时间填写。
4、凡注册过程有需要说明的内容,没有相应栏填写时,统一在证书的“备注”栏说明。
5、注册章统一使用“XX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长宽为1×5厘米。
6、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厅原印发的《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法》(赣卫医字〔2005〕9号)同时作废。
 

2011全国执业护士注册工作通知汇总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012 资格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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