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关注册规定的;
(二)不在护士岗位工作的;
(三)服刑期间;
(四)哑及矫正视力低于0.5、听力低于50分贝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执行护理业务的;
(五)精神分裂症及传染病活动期不宜从事护理业务工作的;
(六)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注册的;
(七)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被取消注册的;
(八)有职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第四章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的;
(二)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
(三)没有护士或护士缺编的乡镇卫生院(所)中的护理员在护士或医生的指导下协助从事部分护士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护理员的职责是:
(一)担任病人生活护理和部分简单的基础护理;
(二)巡视病房、协助病人进餐;
(三)协助护士搞好被服和家具的管理;
(四)及时收送检查标本。
第二十五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按照规定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第二十六条 护士在执业中遇到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主管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健康指导、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医疗保护原则和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预防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干扰和阻挠护士的正常护理业务工作,强迫护士违反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治疗常规。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九条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但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护士工作,限期补办注册手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任用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