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县区、本单位护士注册人员资格审核、信息录入工作。
需提交与医疗机构签署的“承诺书”及注册人员名单。在个体诊所注册的,需由诊所出具保证书,并由县区卫生局签字盖章确认。在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缩印A4纸)。
(三)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资料务于2012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25日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李明辉 联系电话:2150305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2012全国执业护士注册工作通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