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2013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报考主治(主管)医师资格者,要求具有 资格。
(五)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