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年我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等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481号)文件执行。
具备临床 资格,初始学历为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学(代码352)中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卫生系列内平考同级别资格的,原则上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报考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我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阶段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暂不作要求:
(一)在一级医院、未定等级医疗机构或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2009年及以前入职的本科和硕士研究生(2009年前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和中医科教处提供)。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和专科生。
(三)博士研究生。
(四)2014年符合报考条件并已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未通过且2015年报考相同专业的人员。
三、我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一)首次报考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普通全日制卫生管理类专业学历(学位)。卫生计生系统内非医疗、公卫机构(不含参公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报考卫生管理资格,毕业专业可为卫生管理或医学卫生类专业。
(二)已具备卫生管理资格的人员,毕业专业可为“相近专业”。
(三)对于2014年已参加卫生管理各级别考试未能通过,今年补考的,毕业专业可为“相近专业”。
(四)平考卫生管理专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初中级资格,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五)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系卫生系列之中的专业,中初级资格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
(六)晋升报考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资格的,须具备报考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专业 |
专业代码 |
5月16~17日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士) |
131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师) |
151 | |
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 |
152 | |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主管技师) |
171 | |
公共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2 | |
医院管理(助理研究员) |
173 |
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6日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5月16日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7日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5月17日 14:00~16:00 |
四、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的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的方式。
考生须在2015年1月6~25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网上报名、确认时间另行通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考生入口”—“网上报名”栏目,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2015年1月7~28日期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一)《申报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文)(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况的,考生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取得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等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2.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有低一级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作岗位变动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岗位和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提前一年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应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应提交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7.报考中级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城市医生,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考生须于2015年1月7日~2月1日期间,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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