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下放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太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县级拟要求市级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征求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4号)文件要求,决定将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审批管理权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及县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等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变更、延续注册工作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的有关要求及省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流程,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依法、简化、方便、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地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程序,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审核护士注册相关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理护士注册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限,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时限,创造条件力争做到即来即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做好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县(市、区)所属医疗机构护士变更、延续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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