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6. 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注册期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考核周期内每年度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均不少于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三级医院人员每年度不低于10学分;二级医院、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5学分。)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县市区卫计委,县市区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时间及有效期。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办理。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