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销注册
(一)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4)1份。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3)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拟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三)注销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情况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合格后,在 《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 《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注销,并将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进行销毁。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办理。
(四)受理时限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注销情形的,准予注销注册;对不符合注销情况的,不予注销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