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遗失补证
(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将我省、市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5)原件(粘有照片)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三)遗失补证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市区卫计委,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后,报至市卫计委审核制证加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遗失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遗失补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计委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8、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莱阳中心医院)。
八、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应提交材料
2008年10月(含10月)之后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成绩合格证明(或成绩单)的护士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成绩合格证明(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证书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由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证书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符的(自然升级除外),由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以上材料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批复。
其他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程首次注册对象要求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
(三)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程。
(四)所有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反正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提交,每人一个档案袋,档案封面标明姓名、单位、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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