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 威宁县卫生计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 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380号)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核定,现对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初、中级资格均为每人每科70. 00元(其中:上缴国家卫生计生 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20. 00元;上缴省卫生计生委 每人每科15. 00元;市(州)卫生计生委考点每人每科35. 00元)。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 科60. 00元(其中:上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务 费每人每科11. 00元;上缴省卫生计生委每人每科10. 00元;市 (州)卫生计生委考点每人每科39. 00元)。
三、以上费用已含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收费单位除向考 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四、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 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
五、本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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