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考核
(一)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考生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者,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2、体检的组织。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某些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职业规定执行,但一般性岗位不得提出歧视性要求。职业规定高于《通用标准》的,应在岗位具体要求中予以明确。体检必须在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进行。
3、体检人员的递补。体检不合格的,依据该岗位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如果相同则以面试成绩为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只在参加该岗位面试人员中产生,如没有人员递补,取消该岗位的人员招聘。
(二)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并调阅人事档案,对考核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考核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依据报考该岗位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如果相同则以面试成绩为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只在参加该岗位面试人员中产生,如没有人员递补,取消该岗位的人员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