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卫生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医学招聘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5、临床医学(包括中医、口腔)、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 资格考试。护理学士级资格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界定。
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报名提交的专业学历或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其学历取得日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考试报名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经网上报名后按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经市、省卫考办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与报名表照片一致)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执业资格的需提供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供该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的考生,需提供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培训合格证书;
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各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书和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需写明学校所盖钢印名称,盖上单位公章后报现场确认点。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在2012年12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http://www.lindalemus.com/rencai/)报名,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考生须持《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普陀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1月14日、15日二天,地址:普陀区卫生局小会议室(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8楼),联系人:刘寒嫣,联系电话:3052118。
(四)缴费方式: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http://www.lindalemus.com/rencai/)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
三、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方式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三个级别,共计117个专业。
(二)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四、考试时间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定于2013年5月18、19、25、26日8时30分至10时;11时至12时30分;14时至15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
纸笔考试时间定于2013年5月18日、19日9时至11时;14时至16时。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