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缓解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培养(招聘)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的农村社区医生7名。现将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为定海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定海区户籍的理科学生。
二、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定海区卫生局。
3、定海区卫生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全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定海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定海区卫生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承办院校及学习费用
2、学习费用: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按定向就业协议到定海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定海区卫生局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对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
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同类人员待遇,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生不回定海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必须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定海区卫生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定海区卫生局:(0580) 2020523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80)2037438
定海区卫生局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