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由所在单位聘任的在岗人员,且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14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
2、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
5、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从2007年起新设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正常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第八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
资格。
(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经相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