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渝职改办〔2010〕208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市临床医生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医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建设“健康重庆”的目标,依据卫生部《临床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㈠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药、护、技除外)。
㈡根据我市卫生行业实际情况,本条件将医生划分为教学医院、二级三级医院(指市区县属二级、三级医院论.文.客.服.QQ,81995535,下同)和乡镇医院三个层次。
第三条 基本条件
申报条件由医德医风条件、资格条件、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四个部分组成,并针对教学医院、二级三级医院、乡镇医院三个层次进行了分类设置。
㈠医德医风条件
医德医风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重要的基本条件。申报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学术道德,切实做到关爱病人、诚实守信、认真履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出现下列情况者,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医疗差错责任者,延迟1年申报。
2.出现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大处方、滥检查等不合理诊疗问题一经查实,延迟1年申报。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者,每次延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者,每次延迟3年申报。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造假行为以及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凡因医德医风问题延迟申报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㈡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⑴申报副主任医师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①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
②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③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4年。
④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1年。
⑤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⑥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我市15个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以及在我市各区县乡镇、村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
⑵申报主任医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论.文.客.服.QQ,81995535,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2.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4.执业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