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级职务的申报者论.文.客.服.QQ,81995535,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和和学术交流活动,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树立扎根基层、到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的思想,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本条件中学术期刊按国际上通用的期刊评价指标:影响因子的大小将期刊分为统计源期刊、重要期刊、权威期刊。
第九条本条件中所提供的学术期刊必须是公开发行专业性学术期刊,有CN刊号;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发表的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权威期刊、SCI上发表的论文可以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
科研成果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证书;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第十条机关、学校及厂矿等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划分标准原则是:设在县区地域内(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少于150张床位(含150张床位)的按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多于150张床位的按地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设在地市内的按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和级别确定。
第十一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二条本条评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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