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为促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举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开辟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渠道,搭建职称工作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内论.文.客.服.QQ,81995535,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考评原则
按照“自主申报、科学评价、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开展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与聘任工作。
三、资格设置
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体系共设置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士(医士、护士、药士、技士),初级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中级(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正高级(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四、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内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人事档案是否在京,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自主参加职称考试与评审。
(一)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考核合格。
3、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4、取得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5、对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 资格。
(二)申报卫生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客.服.QQ,81995535,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2、医学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3篇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个案、摘要、综述等,下同);
3、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4、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