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直接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有规定学历),继续研修拟晋升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按机构级别分级准备申报材料论文客服QQ,81995535,评审通过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本级别机构内适用。如专业技术人员向上一级机构流动,或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规格等级发生变化,其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报评委会重新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三)申报材料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在以后的5年内;
(四)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3年内(均含评审当年,下同);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申报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
(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任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在申报材料时请附该期刊被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核心期刊”目录论文客服QQ,81995535,“SCI”文章需附检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各类申报材料的内容不得重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评审标准”(皖卫人〔2006〕93号)同时废止。
更多卫生高级职称考试评审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