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宁人社发〔2010〕289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化队伍,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技术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护、技、药) 师、主任医(护、技、药)师。其中副主任医(护、技、药) 师为副高级,主任医(护、技、药)师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1995535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
2.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
3.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4.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5.县级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满25年,并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二)申报主任医(护、技、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2.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本科毕业后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学术发展趋势,能运用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业务。
2.具有丰富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能指导处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中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
(二)业务能力和工作量
1.能正确、熟练地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论文客服QQ,81995535 ,并能正确、熟练地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有关的危重疑难急症;能承担会诊;能指导下级医师解决计划生育常见的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和手术问题;能承担计划生育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2.担任主治(管)医(护、技、药)师期间,承担本职称岗位技术服务工作,每年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并详细登记工作日志。在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能够做到安全无事故。
3.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人员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2篇,均为第一作者。
2.县级人员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3.乡级人员提交评审论文2篇,必须是与晋升专业相关,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每篇论文不少于1500字。
4.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至少1部(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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