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卫计函发〔2017〕15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夏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区直各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7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7〕18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评审权限下放
(一)做好基层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各地市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函〔2017〕56号)要求,按照全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预防医学、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学和卫生技术等专业制定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本地区评审细则。并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评审细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审验。
(二)逐步试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今年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地级市试点工作。银川市、石嘴山市要严格把握职称评审评审条件,规范评审工作流程,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审验。区内三甲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承接准备工作。
二、规范申报条件
(一)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
2017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关于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5〕176号)规定执行,对职称外语的要求按《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538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年限计算
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申报所需其他材料取得时间截止2016年12月31日。对于不按规定年限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对其中级资格任职年限顺延至符合规定。
(三)关于科研能力
对申报人员的科研能力,按照《关于2016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计函发〔2016〕135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严格申报流程
参加自治区统一评审人员的申报程序、论文答辩等事宜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规范申报材料
(一)参加自治区统一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系统生成自动导出打印,不得自行制表打印);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2份(系统生成自动导出打印,不得自行制表打印);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2000-3000字)(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报告要经单位审核并逐页加盖公章);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5.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和在线检索结果(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非破格申报人员提交论文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不得超过3篇。外文论文须同时提交中文译稿。在线打印的检索结果须由检索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附件1,申报卫生系列的,正高5例、副高3例;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正高级职称的2例);
7.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2份(系统生成自动导出打印,不得自行制表打印);
8.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初、中级职称证)和聘任书原件(或聘任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 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9.职称证书打印表(系统生成自动导出打印,不得自行制表打印);
申报人员提交的证件复印件,须由各单位审核人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加自治区统一评审的,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2,申报卫生系列提供);
2.申报人业务能力、带教情况证明(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提供);
3.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破格申报计划生育系列职称的,须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
4.公示结果;
5.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6.2017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附件3,A3纸幅面打印,同时提交WPS表格或EXCEL格式电子版);
(三)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区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提交材料进行汇总,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评审人员推荐报告;
2.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附件4)。
五、严肃工作纪律
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以及负责推荐、审核、组织评审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必须对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政策把握、资格审查负责。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逐级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在评审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申报人员、单位、主管部门责任。申报人参评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评议、推荐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六、相关要求
对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审的申报人员,各地各单位有关材料须于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和权限下放地区的评审结果须于11月上旬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审验。
政策咨询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与老干部处0951-505449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0951-5099008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0951-5030184
附件:可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附件
1.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
2.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
3.2017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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