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商请省人社厅同意,现将201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评审权限
(一)经省人社厅核准,省卫生健康委组建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卫生系列下设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5个评审专业,其中“职业卫生技术”专业为2019年新增设的评审专业,该专业系由原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评委会评审的“职业健康”专业调整而来,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可以申报该专业。卫生系列(中医)下设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二)各地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卫生系列(中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各市不能开展评审工作,书面报告并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经省人社厅核准的省属自主评审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省属医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经省人社厅核准的市属自主评审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市属医院,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2)根据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在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正常申报副高级职称。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或全市统一的高级职称。
3.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应具备《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4.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
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与报评专业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与报评专业执业范围相对应、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5.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7.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89号)要求。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五)论文、继续医学教育、外语、计算机要求:
1.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2014]196号)的规定执行。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2015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2015]149号)要求。2015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2017年及以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3.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六)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25号)文件执行。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于组织实施201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尚未设置“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业,故2019年申报该专业人员,需在评审答辩前参加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相关要求另行通知。2020年起,申报“职业卫生技术”专业统一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专业为“职业卫生”。
自2016年开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2019年考试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将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评委会采用近3年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八)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获奖者。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4.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申报正高级需提供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四、评审办法
2019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类的评审方式。
(一)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按省市三甲医院、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对申报人员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正高采取考试、阅评材料和答辩的评审方式,副高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的评审方式。
(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量化赋分,其中: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60%)、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和综合能力(答辩,权重20%);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60%)、工作实绩(权重20%)和综合能力(答辩,权重20%);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工作实绩(权重20%)。
由于同层级同专业申报人员较少,不能独立分组,需要将不同层级或相近专业的申报人员合并分组时,对县(区)级及以下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权重总分乘以修正系数。其中,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修正系数为1.0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申报人员修正系数为1.15。
(三)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自援派之日起,3年内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支援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提供派遣文件复印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评审结合实际,对参评人员的通过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保证评审质量。
五、评审申报有关要求
(一)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共同审核后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课题项目、获奖项目、业绩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
(三)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且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3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工作实绩、课题、奖励(以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获奖证书下达的时间为准)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6月30日。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12月31日。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副卷材料、卷外材料三部分,组卷要求详见附件2。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规定,自2019年起,申报人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般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2002年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is.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2002年以前毕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以便于查验。
(四)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新版)“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栏目下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五)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申报人员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中国知网、维普数据库万方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打印在线查询结果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
(六)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评审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报卷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一)报卷时间和地点
2019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报卷具体时间安排和报卷地点另行通知。
(二)有关要求
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PPT文档光盘。PPT文档的要求如下:
(1)PPT文档内容主要为申报人员目前具备的学术水平、业务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工作业绩、科研课题奖励情况,以及学习进修、学术任职等简要情况,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2)PPT文档格式:须为office 2007及以下版本,不允许链接视频及声音文件。PPT文档中不允许包含申报者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汇报过程中亦不能提及,否则将按违纪处理。PPT文档命名格式:姓名-申报专业-单位.ppt ,例如: 张伟-消化-省医院.ppt。
(3)报送后的PPT文档即为申报者答辩当天演示文档,不允许更改替换。
七、其他评审工作要求
(一)已经获省人社厅授权组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各市、自主评审单位2019年继续按照评审权限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部署,继续推动市属三甲公立医院开展自主评审,申请自主评审渠道、方式不变。请相关市卫健委于8月30日前将2019年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名单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各市、自主评审单位可自行制定评审条件,但不能低于国家和省的评审条件。各市、自主评审单位可自行制定评审指标体系,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突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采取述职、答辩等评价方式,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各市、自主评审单位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前,应当将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应包括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等事项)以适当方式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发布。
(四)各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例会前,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评委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评委会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评审工作任务,并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委会年度评审书面总结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社厅。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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