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前3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8.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或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5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5.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6.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8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7.本专业论文代表作3篇(SCI、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著不少于2篇);
8.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9.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精神,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等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十四条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第十六条 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5.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3篇或发表本专业SCI论著2篇。
第十七条 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2.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第十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第十六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3.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5篇或发表本专业SCI论著3篇;
5.省级政府或中华医学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获奖人员(排名前3位),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5篇或发表本专业SCI论著3篇;
6.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第一主研人。
第二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第十九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任现职期内,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2年申报。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