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适用于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不含中医药专业,下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形式,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形式。
第二章 资格设置
第四条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设置19个专业,具体如下:
全科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咽喉、皮肤病与性病、精神卫生、急救医学、康复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病理、医学检验、药学、护理、医学技术、公共卫生、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医疗卫生机构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不以医谋私;
4.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 延期申报。
(一)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3年申报:
1.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并且从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并且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从影响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受到政务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并且从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5.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6.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1年申报:
1.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并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并且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申报;
3.在医疗“三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4.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八条 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知晓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复杂问题;
3.具有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医学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医学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第九条 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能力。
1.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