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医师、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 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 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审前,须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相近。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要求。
(一)病历和专题报告。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2份。
(二)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3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6.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10年。
(三)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本专业论文1篇;
6.参与(排名前5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精神,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等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十四条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第十六条 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