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坚持分类评价,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适当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采用业务水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须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不含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中,从事与其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六条 巳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转评程序后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囯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九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在拟晋升专业的同一级别岗位工作满1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跨一级学科的,不得跨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须申请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和评审进行转评,且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任职时间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7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1.专业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与科学研究。
2.岗位工作能力: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疾病会诊,能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并有效指导、带教下级人员完成专业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罕见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工作业绩: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不同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订。
4.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本地区空白,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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