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援基层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师在晋升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分别在任期内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满半年或累计服务满1年,具有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政府举办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服务。
第八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以下简称《50例一览表》),原则上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评审时从《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8份原始病案提交评审,被抽取到的病案不得更换。《50例一览表》及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参加评审。专题报告须包括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需附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提交评审的专题报告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三)论文
论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发表,内容与所申报专业一致,字数在2000字以上,须附论文资料来源或临床资料一览表,并提交至少1份原始资料参加评审;申报副高职称,须提交临床研究型论文;申报正高职称,基础性研究论文和硕士博士学习期间发表论文仅限1篇;论文仅认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认可;论文一律以杂志正刊原件为依据,对增刊、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等不作为评审依据;评审的学术论文须附论文检索审验信息表,并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四)综述
提交评审的反映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的1份综述材料,应符合综述书写和标注规范,提供所有参考文献原文复印件,参考文献要求20篇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0篇。提交评审的综述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丑)三新专题
申报正高及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1份。三新专题报告须包括新技术项目的名称、开展该项目的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要求该项目为本单位三新技术项目,需附单位项目批件和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六)业务工作总结:一、二级医院、县级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机构申报副高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一份,重点是对本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心得体会,不能少于3000字。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有规定学历),继续研修拟晋升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第二十一条 因公派出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和扶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按机构级别分级准备申报材料,评审通过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本级别机构内适用。如专业技术人员向上一级机构流动,不再重新认定,如果上一级机构拟予以聘任,由聘任单位报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失信惩戒仍在影响期内、作为主要责任者致医疗事故发生未满3年或申报当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评审中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违背诚信承诺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巳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级职称需完成40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三)“资历”是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经初次认定取得的,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之日起算。
(四)“省部级”指囯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厅局级”指设区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五)“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在申报材料时请附该期刊被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核心期刊”目录,“SCI”文章需附检索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各类申报材料的内容不得重复。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卫人秘〔2014〕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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