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共卫生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防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个人业务水平的手术视频、讲课PPT、调研报告、危急重症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护理讨论记录等更直观地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
(四)日常履职表现
1.申报正高级职务。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患者满意率和出勤考核等符合单位要求;申报专业与岗位工作内容一致,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2.申报副高级职务。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具备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患者满意率和出勤考核等符合单位要求;申报专业与岗位工作内容一致,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五)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职务
(1)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评委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书面交流过具有学术意义的论文代表作至少2篇;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研)课题1 项(排名前五);参与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 项(排名前三);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中担任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在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2)研究员。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评委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至少5篇;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至少1项;科研成果获得过省级二等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五);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在全省推广使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申报副高级职务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一定的科研学术能力,在评委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书面交流过具有学术意义的论文代表作至少1篇,或在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2)副研究员。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内高水平的专业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论文3篇以上论文;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至少1项;科研成果获得过省级三等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五);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在全省推广使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六)师导教学水平
1.申报正高级职务。应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每年参与本科课程授课不低于10学时;培养中级职务人员至少2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名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主持至少1次市级及以上教学继教项目。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能坚持和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次。
2.申报副高级职务。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专业人员授课2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有带教2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 个月)。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 次。
第九条 转评
(一)跨职称系列。取得非卫生系列任职资格,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先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卫生专业相应中级职称,且从事卫生专业工作时间、聘任时间和工作业绩达到本条件要求的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可以逐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原系列(专业)职称任职时间不合并计算。医、药、护、技逆向转评或医学研究类转评卫生系列的,按此条执行。
(二)卫生系列内部跨专业。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因岗位变动,可以实行医、药、护、技顺向转评。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可申报晋升现岗位专业上一级职务,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临床(专业)业绩特别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应用上有重大突破,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聘任年限后,符合所在单位破格申报条件的,经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关于专业类别和执业时间的界定如下:
申报人员现有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与所获得 资格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现有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但所申报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
专业工作时间是指从事医师工作且同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算起,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护理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时间是指从事护理工作且同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时间算起。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有关医疗卫生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概念界定如下:
(一)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或相关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二)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岗位聘任的概念界定如下:
(一)实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申报上一级职务时,相应低一级职务聘任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
(二)本条件所述聘任中级职务指聘任到10-8级岗位,副高级职务指聘任到7-5级岗位。
(三)本条件中所述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之日。业绩成果、论文等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指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期刊目录由评委会定期更新。
(二)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或省教育厅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立项课题。
(三)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以及聘用在医院(含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近5年每年在临床(专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鼓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于临床一线、艰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急诊、120急救中心、ICU、儿科、产科、精神科、麻醉、病理等岗位工作的优先;自任现职以来,具有援疆、援藏、援外工作经历或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优先。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结果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执业资格、下基层服务经历以及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
(四)申报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相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
(五)上一年度或申报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12分的。
第十七条 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的,经省职改办审核后,可由单位高评会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关于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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