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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20/3/18 字体:

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护理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护理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护理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2个层级,名称依次是:主任护师和副主任护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护师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护师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其中,主管护师对应八至十级,护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护士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执业能力。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

(二)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每年组织制订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10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并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护理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护理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推荐阅读:《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通知 甘人社通〔2019〕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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