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0日
甘肃省卫生系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药学专业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药学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本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其中,“以考代评”取得的中、初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四条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五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六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药学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不遵守卫生健康工作职业道德,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八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主任药(中药、藏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九条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技术能力。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岗位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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