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研能力强,取得药学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药学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副主任药(中药、藏药)师满5年。
第十二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三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
藏药人才申报主任藏药师及医药企业申报药学专业企业有效高级职称,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帮扶基层能力。城镇药学技术人才应有在乡村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药学专业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前7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药典委下达并颁布实施的标准提高、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3.主持(第1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药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8.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以上。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0.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4项,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2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 次,并取得第(三)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或达到1项并第(三)款条件标准2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第4、5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均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标准提高项目、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完成(前4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 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新药研制获得新药证书(以鉴定、验收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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