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资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资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资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促进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论.文.服.务.QQ81995535,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讲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讲师、教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论.文.服.务.QQ81995535,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二)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讲师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讲师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和助理讲师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三)助理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论.文.服.务.QQ81995535,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四)教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教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讲师
1、承担本专业两门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工作。积极承担课程教学,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
2、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普通课、基础课教师不少于280学时。承担指导学生实习、设计的,每天可折算3学时教学工作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隔年招生的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学时。
(2)医疗卫生学校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60学时。
(3)新建学校的少数特殊专业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80学时。
(4)“双肩挑”教师,在学校中层部门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学时,担任校领导工作的,不得低于80学时。
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按近5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3、教学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课堂教学能准确地把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内容准确,深度合适,讲解熟练,重点突出。
(2)教学方法得当,注意启发培养学生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生动直观,因材施教,深受到学生的欢迎。
(3)教学态度端正,备课认真细致,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认真。
(4)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关心学生全面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过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5)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校级研究课、示范课3次或县(市、区)级研究课、示范课2次以上;或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一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6)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能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革新实验实训手段或开设新实验实训课等。
4、教(科)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或第二作者学术论文4篇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3篇以上,其中两篇获得三等以上奖。
(2)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或由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的合著一部(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
(3)获市(厅)级科(教)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4)从事科技推广、科技开发中有重大革新或创举,累计为本单位年创1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5)自制教学、实验设备,经市(厅)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有较高科技实用价值,且有一定社会效益。
(6)指导学生获得全省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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