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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3/6/14 字体: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 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 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 资格证书。

(七)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9、20、26、2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 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以上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安排,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 应专业 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 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  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  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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