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3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见附件1),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其中省卫生厅直属单位还应符合我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规定。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专业99个专业(含今年新增、调整的风湿与临床免疫学、急诊医学、重症医学、输血技术4个专业),其中申报部分专业应符合
、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2)。
三、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四、从今年起,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见附件4),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见附件5)。
五、申报对象必须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从今年起,对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scse.edu。cn)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要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
八、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审核、整理等工作。评审材料要求在2013年8月20日前上报我厅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九、申报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我厅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申报对象必须通过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上报,不得挂靠单位申报。
十、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厅,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申报对象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申报中西医结合内科和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此外,从2014年起,申报对象所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3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主要文件依据
2.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3.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
5.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附件下载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