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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来源:平湖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5 字体:

吕鹏,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91001007X:

本局于2012年3月20日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12年2月起在平湖市当湖街道育才路457号对面出租房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依法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叁仟(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查找不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12年5月1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平卫医听告字[201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叁仟(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注: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平湖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请将附件名称修改在这里******(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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