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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和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
来源:普陀区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6/26 字体:






 舟普卫〔2006〕54号



普陀区卫生局关于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和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若干规定(试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重树卫生系统良好形象,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认真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结合卫生系统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治理内容
 大力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治疗行为,坚决纠正在卫生系统出现的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耗材回扣,基建贿赂等现象,杜绝“红包”、“开单提成”,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纪律要求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八个不准”,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规范,进一步明确纠风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院部,由院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药、设备经销商进入医疗服务圈从事促销活动,严禁其私下与相关职务人员接触,一经发现取消其进货资格。
  6、严禁医务人员、医疗单位职工及家属在本系统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销活动。
  7、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不准私设“小金库”。
  8、严禁医务人员参加赌博,严禁工作日饮酒、炒股。
  9、严禁医务人员私自对外行医、会诊,严禁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疗岗位。
  三、制度措施
  坚持防范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建立纠风长效机制。
  1、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纠风工作责任,建立院长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行风的“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作为院长的重要职责。
  2、设立行风考核奖。区级医疗单位从单位奖金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行风考核奖。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正职领导从其个人绩效奖中提取10000元,与单位配套的相同数额组成年度行风考核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院长助理)从其个人绩效奖中提取6000元,与单位配套的相同数额组成年度行风考核奖;相关岗位的中层干部和卫技人员的行风考核奖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等因素,原则上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数额由单位确定,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中个人绩效奖提取50%)。区第二人民医院班子成员的行风考核奖分别与上述相对应数额的一半计算。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奖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
  3、建立行风责任追究制度。建制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涉及职务犯罪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各种评优,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风考核奖;科室负责人涉及职务犯罪的,取消所在科室当年各种评优,并扣发单位分管领导100%和主要领导50%的行风考核奖;职工犯罪的,取消所在部门负责人行风考核奖;涉及3人及以上犯罪的,取消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行风考核奖。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保所、卫校以及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涉及职务犯罪的,取消班子成员的全年考核奖。经考核合格后,行风考核奖于次年6月前发放。
  4、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药械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党员干部涉及违纪的,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累计收受红包、回扣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累计收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给予吊销执业证书;5000元以上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卫生局将违纪、违法处理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5、实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每半年对重要岗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要有谈话记录,并及时对其签订行风责任保证书。对发现有不正常开药的医生和有明显违规现象的职工,以及有投诉举报线索的人员,单位领导要及时找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累计有两次以上诫勉谈话记录的,取消评奖资格,暂停晋级晋升,免去所担任的职务,取消当年度行风考核奖。
  6、加强对涉及药品流通环节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与药品、器械经销商签订廉政承诺保证书,如发现其有不正常促销行为的,取消进货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与药品、器械经销商进行购销谈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禁私下接触。如一经发现私下与药械经销商接触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要严格医药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定期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后使用中标药品和付款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促进良性竞争。
  7、严格落实重要岗位轮岗制度。区级医疗单位涉及药品、器械、物品采购及基建等敏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任职不能超过三年,满三年必须进行轮换。
  8、区级医疗单位负责人分管药品、器械、物品采购及基建工作不能超过三年,满三年必须进行分工调整。
  9、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增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透明度。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等信息通过卫生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查询。医院要通过“公告”、“住院须知”等形式向患者和社会宣传行风纪律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卫生局适时会同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和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督。
  10、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向社会公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信箱,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责必究,件件有查处、有反馈。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的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治理  纠风  规定
  抄送:市卫生局,区纪委,监察局,区检察院,方维副区长。
 
普陀区卫生局办公室2006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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