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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的函
来源:南浔区卫生计划局 更新:2013/6/26 字体: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7月10日卫生部就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发布公告,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有关工作部署按此公告执行。二、一切对外新闻均由卫生部统一处理。三、各地各部门不得向新闻单位主动提供。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甲型 H1N1流感防控策略调整问题,请按卫生部及省卫生厅正式文件执行。

南浔区卫生计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年第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甲型H1N1流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甲型H1N1流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监测传染病”。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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