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函〔2012〕281号
为规范我国乳腺癌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11年我部制定印发了《乳腺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机构乳腺癌的诊疗水平,保障诊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乳腺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乳腺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汇总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王斐、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413、68792097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一、治疗前明确病理诊断。
二、治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
三、明确手术方式、切除范围。保留乳房手术应包括术前评估、病理切缘、术后放疗。
四、组织标本处理方式规范。病理报告包括病理类型、分级、肿瘤大小、切缘、脉管浸润情况,检出淋巴结个数及阳性淋巴结个数,ER、PR、HER-2检测结果。
五、放疗适应症、照射技术、靶区、剂量符合规范。
六、药物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适应症、方案、剂量、周期符合规范。
七、复发转移乳腺癌和新辅助治疗后应实施疗效评价。
八、治疗后应进行不良反应评价。
九、为患者提供乳腺癌诊疗相关的健康教育。
编写专家组
(按姓氏笔画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