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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和《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期建设方案(2009-2011年)》等基层卫生工作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温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并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我局医政处。

  联系人:许建宏 林成磊

  电话:88999805/88996662

  邮箱:wzwsjjcws@163。com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温州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109 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和《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期建设方案(2009-2011年)》等基层卫生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通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转变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规划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使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各县(市、区)要健全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基本建立“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 的要求和县乡村医疗资源统筹配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村卫生室。一是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服务半径超过20分钟的行政村原则上要独立设置村卫生室;二是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服务半径超过20分钟的行政村可采取在该村设立便民医疗服务点的形式,既由(村委会负责提供)一个固定场所,设置一个固定便民药柜和简单的诊疗设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每周)派责任医生到服务点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三定);三是服务人口小于100人的偏远行政村,可采用“放置一只安全药箱,培训一位保健人员,开通一条咨询热线,落实一名责任医生”的方法;或采取巡回医疗的方式。

(二)村卫生室建设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新建的村卫生室,特别是在边远山区、海岛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库区移民的行政村原则上由政府举办。已设置、个体举办的村卫生室其服务能力水平若符合标准的可采取“入伍不入编”的方式,将村卫生院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

、实施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进行规范管理的工作体制。

乡镇卫生院通过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人员行政、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下,承担行政村或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一)统一规范机构名称

  县(市、区)卫生局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符合规划并已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村卫生室,可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名称注册,其余的以村卫生室作为名称注册。

(二)统一房屋建设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期建设方案(2009-2011年)》的安排,按期完成房屋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村卫生室无论是新建还是扩建的房屋,统一建设标准。房屋设置独立分开的门诊室(诊断室)、治疗(处置室)、注射输液室和药房。有条件的尽量设门诊室(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医疗废弃物存放处置室、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等,保证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统一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 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技人员配备要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在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村卫生室医生的选配由乡镇卫生院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村卫生室安排一定的人员编制。对符合纳编标准的村卫生室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对不符合纳编标准的乡村医生,可采取不占编制聘用的方法,由乡镇卫生院选聘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行聘用制。

乡镇卫生院及时建立村卫生室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录用人员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原则上应避免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

(四)统一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村卫生室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药品管理、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德医风等业务活动,都统一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统一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考核评价。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制定全县(市、区)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项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

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村卫生室要按照要求,为辖区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卫技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乡村卫技人员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乡村医生开展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五)统一药械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规范用药。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接受以县(市、区)为单位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已公开招标的药品目录中统一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六)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发票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在实现信息化的基础上,逐步将新农合门诊报销延伸至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财务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今明两年要完成规划内设置的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人、财、物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含驻村医生制度和巡回医疗制度)应达到总规划设置数的50%,新建村卫生室必须达到标准化要求,今年新建村卫生室要达到规划设置数的10%。已设置、符合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个体举办的村卫生室经标准化改造、功能完善采取“入伍不入编”的方式纳入一体化管理。

五、村卫生室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的投入方式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含便民医疗服务点)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对纳入2009-2011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村卫生室按“二类六档”的方式予以补助,市财政也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改造的建设经费各级财政可适当补助(需同财政协商)。新建村卫生室一律采取政府主导形式,财政补助的运行经费全部纳入村卫生室;社会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经标准化改造完善功能后,也可以得到财政的运行经费补助(需同财政协商)。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抓好落实。为确保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组”,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调度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要明确责任,集中人力、物力、精力,积极运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各县(市、区)要抓住医改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大力开展村卫生室建设、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农合门诊统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各项工作,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凡政府投资建成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应尽快做好人员选聘等工作,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和效益。凡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应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

(三)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村卫生室人员实行按劳分配、按绩计酬的绩效工资制,工作绩效的考核应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各县(市、区)卫生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试点,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逐步将村卫生室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稳定村级卫生队伍。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有奖举报等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并根据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监督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市卫生局将对各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重点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一次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和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至少每季度一次开展对下辖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文件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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