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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
来源:温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温卫办〔2012〕7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局

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中层干部

轮岗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温州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于2012年4月13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5月10日前所有交流人员必须到岗。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为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卫生单位)实际情况,就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岗位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具有各类计划、指标、项目、人事、经费和配额审批管理的岗位,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批权限的岗位以及其它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

二、重点岗位具体包括药剂、设备、财务、总务、采购、人事、办公室、党办、纪检监察、执法、审批、办证等医疗卫生单位内设机构岗位。

三、轮岗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的中层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四、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一般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医院的设备科负责人和承担具体药事管理职能的科室负责人实行院际轮岗(温州市民康医院,可实行内部轮岗交流);财务科科长按照市局有关会计委派制的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必

须进行轮岗交流:

(一)在党办、纪检监察、人事、办公室等同一岗位正职任期满五年、副职任期满六年或同一岗位正、副职任期连续满八年的;

(二)在总务、基建、采购、药剂、设备及具有执法、审批、办证等岗位,正职任期满三年、副职任期满四年或正、副职任期连续满六年的;

(三)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六、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同一内设机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交流。若正、副职同时符合轮岗交流条件,副职应在正职轮岗交流后半年内安排轮岗交流。

七、院际轮岗中层干部由轮入医院管理与考核,其党组织关系迁至轮入医院,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原轮出医院。

八、实行院际轮岗交流的,由医疗卫生单位提出轮岗交流名单及意见报市卫生局人事处,由监察室、人事处审核,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实行内部轮岗交流的,经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报市卫生局审查备案,其中对拟任人事科、监察(审计)室等科室负责人的人选,在任命前须报市卫生局同意。

九、轮岗交流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轮岗交流的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竞争

上岗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管理,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通报原工作单位并作为轮岗交流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一、轮岗交流期满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轮入单位要对其所管的账目、物资等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市卫生局提交审计报告。

十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轮岗的具体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后发文。

十三、医疗卫生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须经市卫生局党委研究批准,行政职能科室正、副职干部选拔方案必须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四、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应当服从轮岗交流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一律予以免职。

十五、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市卫生局不予批准或认可,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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