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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开展〈卫监八号行动〉的通知
来源:上海卫生监督网 更新:2013/6/28 字体: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做好冬春季节传染病防治工作,我局决定从12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主题的“卫监八号行动”,为做好这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全市传染病防治管理能力,提高传染病卫生监督水平,推进《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在本市的实施。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内容是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和隔离留观病房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处置、疾病监测、消毒产品卫生管理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将今冬明春预防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并责任到人,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防病领导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辖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充实执法检查队伍,合理整合卫生资源,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对参加本次执法行动的卫生监督员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以明确职责、掌握实施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及时发现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做好指导工作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责令整改的单位要在一周内进行跟踪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和宣传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依法防病意识,强化自身管理能力,督促健全和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严格做好消毒隔离,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水平。

(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组织专门督导队伍,对各区县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了解区县工作开展的动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保障本次专项行动的效果。

四、工作步骤

本次行动分两个阶段,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一)第一阶段为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时间至12月30日止

1.检查对象和范围:对区县疾控制中心和二、三级医院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区县设置隔离留观病房的医疗机构和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一级医院每区县抽查50%。

2.检查内容

(1)检查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传染病报告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情况。

(2)检查医疗机构隔离留观病房、发热门诊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重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

(3)检查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疾病监测情况。主要检查监测点医院和区县疾控中心是否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2004-2005年冬春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沪卫疾控[2004]76号)的规定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和流感等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4)检查医疗机构废物处置情况。检查口腔科、手术室、供应室及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生活垃圾存放等场所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毁形、集中统一处置、交接登记委托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等情况

(5)检查二、三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情况。主要检查硬件设施、布局情况,同时检查菌种、生物阳性标本保存和管理及废弃标本、实验材料处理等情况。

(6)检查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每区县抽查医疗机构数量不少于5户,主要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医疗机构中使用的所有取得卫生部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或上海市消毒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检,每件消毒剂抽检同一批号且未开封的产品4件, 检测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含量。

3.职责分工

(1)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区县疾控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区县疾控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二)第二阶段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公共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从2005年1月3日-1月20日

1.检查对象和范围

(1)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2)对本市公共浴室、宾馆、招待所和度假村等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每区县不得少于30户。

2.检查内容

(1) 检查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环境、生产区卫生情况、仓储卫生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卫生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公共场所卫生情况。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规范》、《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 19085―2003)等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用茶具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情况、场所通风情况和空调清洗等情况。

3.职责分工

(1)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上述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并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和公共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抽查。

五、信息上报

(一)职责分工

1、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将监督检查小结(包括出动人次数、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跟踪复查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情况)和检查表格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郑朝军;联系电话:643377020-6421;传真:64379229;E-MAIL: crb@hs.sh。cn)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各区县监督检查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二)上报时间

1、2005年1月3日前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将第一阶段小结和附表1、2、3、4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5年1月7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本阶段小结上报市卫生局。

2、2005年1月23日前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所将第二阶段小结和附表5、6、7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月28日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本阶段小结上报市卫生局。


附表1: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情况汇总表

2:传染病监测情况检查汇总表

3: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现场检查表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现场检查表

5: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监督检查表

6: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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