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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本市近期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卫生网 更新:2013/6/29 字体: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新加坡,台湾省相继发生在实验室感染的非典病例;12月27日,广东省又出现非典疑似病例。为加强非典防治工作,卫生部于12月28日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现就本市近期的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国内外非典防治信息动态
针对近期新加坡,台湾和广东省发生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加强非典防治信息的收集工作,调整、充实工作力量,由专人负责,24小时监控,及时收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防治工作情况以及最新科研进展,对监收到的重大信息情况,要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并及时进行报告,同时继续定期编制相关信息简报。
 二、继续加强疾病监测和报告,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
全市160家非典疫情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市政府下发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及当前疫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和疫情报告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各监测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疾病监测工作,继续按规定程序做好非典疫情每日报告、零报告、重要情况报告及发生疫情后的病例网络直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疫情,进一步提高疫情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和及时性。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每天及时收集、分析和上报疫情。同时,要加强对监测点医疗机构疾病报告的监督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加强疾病监测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要对辖区内的疫情监测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题督查,及时掌握疾病监测的进展情况,并进行质量控制。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区县的督查工作,全面掌握疾病监测的工作动态状况。
  三、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的各项工作
  当前,本市防治非典的医疗救治网络仍按照我局下发的沪卫医政[2003]133号文的有关规定设置。市级定点医院为上海市传染病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150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全面落实人员、设备、标识、布局、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各区县要加快30-50张隔离留观床位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启用准备工作,以保证在需要时随时启用。
原开设的331家发热门诊和89家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也应做好人员、设备、设施的储备,以便疫情发生或升级时随时启用。
  四、做好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诊治流程,严格做好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要按照《预案》的分类处置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点,对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要认真做好甄别工作。对于来自原疫情高发地区或近期发现疫情地区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予以重点关注。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包括民办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发现有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的,要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引导病人并确保其转至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处置。
  对于留院观察病例,若首诊医疗机构设立隔离留观室的,应就地留院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若首诊医疗机构未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则应送区县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
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其中本市及外地成人病例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收治,儿童病例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收治,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由市肺科医院收治。
  五、加强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置可疑情况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和《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3]106号)要求,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各类可疑情况,加强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工作。要加强对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及时发现疑点并有效识别,及时进行鉴别诊断。如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要按照《预案》和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非典首诊负责制、首诊报告制、首诊隔离制,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首诊发现病人的医护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误诊、漏诊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做好病人的转运工作
  市医疗急救中心和有关区县卫生局所属的医疗急救站(所)应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非典专用转运车辆、药品、器械、人员及消毒用品的落实工作。
市医疗急救中心至少应配备2辆专用救护车,负责市医疗急救中心辐射区域内的非典相关病人的转运工作;有关区县卫生局所属的医疗急救站(所)至少应配备1辆专用救护车,负责辖区内非典相关病人的转运工作。
  七、严格医院消毒隔离措施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院的消毒隔离工作,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各种场所、各个环节,要采取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为主等预防院内感染的综合性措施,严防非典院内感染的发生。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贯彻执行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并按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八、加强实验室检测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预案》,做好非典实验室检测的仪器、物资的准备,合理调整、安排人力做到24小时接收样品,及时检测并出具报告。同时,要做好非典检测试剂的筛选,建立快速检验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
各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的科研单位要根据科技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非典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从采样、运送、实验室检测、样品保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防因生物样品污染或实验室感染而造成的疾病传播。
  九、开展新一轮培训和演练,提高防治技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针对流行病学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加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提高流行病学调查质量,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要正确掌握流行病学调查的方式、方法,正确引导调查对象如实反映所需调查的各项内容,要全面掌握被调查者可能涉及的各个环节,尽可能追踪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充分依托本院经市医学会统一培训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资料,再次组织对全院医务人员防病知识和技能的业务培训,重点要加强对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呼吸科、传染(感染)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一线医务人员的防病业务培训。同时,还应对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其在防病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及任务要求,结合相关的防病文件组织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已制定的防病工作预案或方案,做好对非典病人的收治流程、报病流程、诊治流程、消毒防护、物资保障和转运等环节的全过程模拟演练。各区县卫生局尤其要落实对本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民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防病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
  十、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防治非典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近期要组织有关领导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寻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防病工作的能力。
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疾病监测报告、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措施等为重点,近期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对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本市专项督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实施督查。
  设置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沪卫医政[2003]160号文规定的督查要求,立即组织一次自查。
  十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预防冬春季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识,增强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非典,科学预防非典。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要开展针对性的防范非典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市健康教育所要保持非典防治咨询热线24小时畅通,市卫生信息网要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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