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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今冬明春非典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上海卫生网 更新:2013/6/29 字体: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本市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下发的《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情况,现就本市卫生系统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典防治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将今冬明春防治非典工作作为卫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依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落实非典防治各项工作。
  二、加强防病领导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区县卫生局要在原常态长效管理的基础上,重新启动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充实力量,继续加强防病办公室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防病办公室的工作,各项任务要指定专职人员,责任到人,并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非典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非典的各项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领导小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并配备足够人力组建防治非典的工作小组。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值班,即日起恢复单位领导值班制度。
  三、继续加强疾病监测和报告,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
在未发生非典疫情时,全市160家非典疫情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根据《预案》规定,提高一线医务人员和疫情报告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专人负责,继续按规定程序做好非典疫情每日报告、零报告、重要情况报告及发生疫情后的病例网络直报工作,不断提高疫情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和及时性,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疫情。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疫情报告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每天及时收集、分析疫情,并按时上报。同时,要加强对监测点医疗机构疾病报告的监督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市卫生局将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提高监测工作的敏感性。
     四、加强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疑情况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要求,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各类可疑情况。要加强对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六种可疑情况,发现疑点要有效识别,并及时进行鉴别诊断。如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要按照《预案》和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实施非典首诊责任制、首诊报告制、首诊隔离制,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对医护人员首诊发现病人的给予奖励,对误诊、漏诊的实施责任追究。
  五、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的布点和准备工作
  在当前情况下,本市第一批市级非典定点医疗机构为上海市传染病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同时,现有的150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区县根据《预案》要求设置的具有30-50张留观床位的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人员、设备、标识、布局、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等必须迅速、全面落实到位。各区县卫生局要对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重点督查,并对其可能存在的困难予以帮助解决。
  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文确定)、原开设的331家发热门诊和89家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也要做好人员、设备的储备,当本市有非典流行时,要做到随时启动,进入工作状态。
  六、严格医院消毒隔离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消毒隔离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发热病人的预检工作,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建立分诊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各种场所、环节,要采取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为主的预防院内感染的综合性措施,严防非典院内感染的发生。
  七、做好各类病例的分类处置,完善医疗程序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预案》规定的病例诊断流程,做好病人诊断工作。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要按照《预案》分类处置原则,做好病例分类收治,确保医疗质量:
  留院观察的病例,若首诊医院设立隔离留观室的,应就地留院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若首诊医院未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则应送区县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并加以鉴别诊断。
  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其中本市及外地成人病例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收治,儿童病例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收治,外籍人员由市肺科医院收治。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转运工作,即日起切实做好专用转运车辆、药品、器械、人员及消毒用品落实工作。
  八、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控制工作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疫情等级,调配好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并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要建立和落实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预案》要求,在接到医疗机构不能排除非典的病例报告后,应在1.5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控制工作。要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流行病学资料,正确进行分析、判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所有流调病例的资料必须最后经专家组质量评估,以考察有关单位的工作质量。
  九、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医学观察工作
  对于发现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线索,及时追踪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通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在医学观察期间,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及时掌握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情况。
  十、加强实验室管理,开展相关的检验检测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要根据科技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加强从事非典检验检测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严防因实验室感染而造成的疾病传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非典实验室检测的仪器、物资、人员准备,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要做好非典检测试剂的筛选,建立快速检验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
  十一、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国内外非典防治信息动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医学会要成立非典信息工作小组,由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防治工作情况以及最新科研进展,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十二、做好防治非典的物资准备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10月底前落实开展非典防治所需的实验试剂、药品器械、个人防护用具、诊治设备、治疗药品、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的储备,保证应急车辆和通讯设施的完好等。
  十三、继续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防治技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在医务人员中开展防治非典的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对从事非典防治的一线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组织模拟演练,提高防治技能。
  十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健康意识,倡导文明生活方式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预防秋冬季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识,增强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非典,科学预防非典。市健康教育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要开展针对性的防范非典的宣传教育和咨询,确保非典防治咨询热线全年畅通。
  十五、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专业机构根据阶段性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督导活动,及时掌握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针对督导中发现的薄弱地区、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其加以整改,并把督导结果逐级上报,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十六、着眼于长远,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要依据市政府下发的《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有关要求,将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行动计划中确定的时间节点,落实本市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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